香港律政司澄清:内地判决不会在香港自动生效!司法信息不共享!


香港律政司澄清:内地判决不会在香港自动生效!司法信息不共享!

  • 发布时间:2026/05/01/16:11 来源:陆壹捌捌玖
  • 香港律政司司长林定国澄清:内地判决不会在香港自动生效!司法信息不共享!

    2023年11月18日:香港特区政府刊宪关于《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的相关法院规则及生效日期、引发广泛关注!内地、美国、新加坡等司法管辖区从业者纷纷转发该消息、将香港营造成「不安全」的财富归属地、唱衰抹黑

    网络流传着很多关于“内地、香港两地将会根据《安排》‘共享司法信息’”“财产放在香港,将不受保护”“香港的保险一样会被执行”的评论、一石激起千层浪

    2023年11月18日:香港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在社交媒体澄清:当互认安排生效后、内地判决并不会「自动适用」于香港、也不会出现「共享司法信息」的情况

    對即將生效的內地與香港民商事判決互認安排謬誤的一兩點澄清

    律政司一直積極推動建立和優化香港與內地的民商事司法互助制度

    其中:與最高人民法院於2019年簽訂了《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安排》)、優化兩地目前相互執行民商事判決的機制、減少當事人重複提出訴訟的情況、更好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

    按照兩地共識:香港方面落實《安排》的工作進入了最後階段-20231115日、律政司提交《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645)(《條例》)的生效日期公告、以及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訂立的《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規則》、供立法會審議

    《條例》早於202210月已在社會各界的支持下:獲立法會通過、正式生效日期為2024129

    然而:近日我留意有評論對《安排》的內容表達了錯誤及具誤導性的理解、不管動機為何、我認為必須及時回應一下、以正視聽

    謬誤()

    首先:有評論錯誤指出:根據《安排》內地的判決會「自動適用於香港」、而香港法院「可以根據內地的判決結果、不用重新審理、直接強制凍結「當事人」的香港資產」

    這是完全錯誤的理解一-當《安排》生效後:內地判決並不會在香港自動生效、因為內地判決的勝方必須先向內地法院申請有關判決的副本以及證明書、連同《條例》訂明的其他文件、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申請、登記有關判決

    而提出申請後:香港法院必須信納該判決符合《條例》的要求(例如該判決是真確及在內地已經生效)、才可發出登記令

    更重要的是:登記人必須通知判決的另一方當事人、讓其考慮是否要按《條例》向香港法院提出作廢登記的申請

    為保障另一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條例》亦清晰和具體地訂明了作廢登記的理由、包括當事人在內地未被傳召出庭或未獲得合理機會抗辯、該內地判決是以欺詐手段獲得、或者當事人早在內地法院受理案件前、已經在香港就同一訴訟因由展開法律程序等

    如果登記令沒有被作廢:當事人才可以以內地法院判決為基礎、通過其他法律程序進一步申請在香港強制執行相關的內地判決

    謬誤 ()

    我亦留意到有評論錯誤指出兩地將會根據《安排》「共享司法信息」

    事實上:《安排》只涉及兩地民商事判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而申請人必須向原審法院申請判決書副本和證明書、再提交予另一地法院申請執行、這個申請執行判決的機制絕非由兩地司法機構交換資訊、因此並不會出現「共享司法信息」的情況

    事實上:相關安排在香港並非新鮮事、亦符合國際原則

    首先:在香港承認及執行由其他司法管轄區包括內地作出的民商事判決、並非新鮮的事物、在普通法制度下已有既定原則及程序、只是程序相對較為複雜和費時

    就內地的民商事判決而言:香港早於2008年已經實施了《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597)、但適用範圍比《條例》狹窄、只適用於當事人訂立了書面管轄協議的情況

    就外國的民商事判決而言:《外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319)更是早於1960年就已經實施

    現行第319章和第597章所訂立的登記機制與《條例》訂定的基本一致:同樣是優化普通法原有程序、一方面為債權人提供更便捷的方法、另一方面為債務人提供嚴謹的保障

    再者:《條例》的基本原則、包括上述的登記作廢理由、與國際通行的相關規定(包括2019年《海牙判決公約》)也是基本一致

    如上述:在普通法下、當事人一直以來都可以在香港以外的其他普通法地區、例如新加坡、英國、澳大利亞等、申請認可和執行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包括中國內地)法院作出的判決

    舉例來說:正如按中國與新加坡在2018年簽訂的相關諒解備忘錄中所確認、新加坡法院可按普通法原則、承認及執行內地法院判決

    實踐中:確實已有內地法院判決獲新加坡法院批准在新加坡執行

    總括而言:《安排》的實施會鞏固香港作為國際法律服務及爭議解決中心的競爭力、充分保障及公平地平衡參與跨境業務當事人(不論是債權人或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律政司將會與最高人民法院於《安排》實施當日(2024129)舉辦研討會:邀請兩地的專家進一步介紹《安排》訂立的機制

    歡迎各界朋友屆時出席:加深了解《安排》的內容和作用

    此外:律政司亦十分樂意與其他有興趣對《安排》多了解、無論是來自何地或背景的朋友、作進一步解說

    1:实施与真相

    《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判决互认安排》只涉及两地民商事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而申请人必须向原审法院申请判决书副本和证明书、再提交予另一地法院申请执行、这个申请执行判决机制并不是两地司法机构交换资讯、并没有「共享司法信息」的环节

    「相关安排」符合国际原则:在香港并非新鲜的事物、在普通法制度下已有既定原则及程序、内地民商事判决以前就可以在香港执行、只是程序相对较为复杂和费时

    《安排》简化了流程,但不是新鲜事物

    香港早在2008年(已经十几年了)已经实施了《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第597章)就外国的民商事判决而言、《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第319章)更是早于1960年就已经实施

    现行第319章优化了普通法原有程序:一方面为债权人提供更便捷的方法、另一方面为债务人提供严谨的保障

    在普通法下:当事人一直以来都可以在香港以外的其他普通法地区、例如新加坡、英国、澳大利亚等、申请认可和执行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包括中国内地)法院作出的判决、这个历史更加悠久

    如按中国与新加坡在2018年签订的相关谅解备忘录中所确认:新加坡法院可按普通法原则、承认及执行内地法院判决

    实践中:已有内地法院判决获新加坡法院批准在新加坡执行

    2:关于民商事的跨境执行

    香港的资产是否能否被强制执行:关键在于

    一、财产线索能否调查取证

    二、执行环节目前的法律配套与实操中的巨大障碍:香港目前没有机制去查询被执行人在香港的金融账户

    目前我们国家已经建成了以最高院「总对总」为主、以地方法院「点对点」为辅的网络查控系统、该系统已经与公安部、自然资源部、原中国银保监会等16家单位和39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可以查询存款、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理财产品、不动产等1625项信息;境内有营业网点的境外金融机构、最高法有权进行查询、但涉及个人财产信息、很难得到境外金融机构的回复、而在境内没有营业网点的境外金融机构、亦无义务配合、由于香港有《私隐保护条例》香港各个机构之间的信息是不相通的、以保险为例、内地法院几乎不可能直接从境外保险公司直接调取信息、财产线索取证要通过自我举证、聘请香港律师调查取证、私家侦探等手段进行、但由于跨境调查取证存在现实难题、律师举证虽然或香港法律认可、但时间和经济成本很高、司法人员赴港澳台取证需要获得审批许可、现实中也很难做到、而没有财产线索举证成功、就无从谈及执行后续

    在执行环节:跨司法管辖区的相对执行困难、的确是现实中资产隔离保护客观存在因素

    如果没有提前约束管辖地:或者香港法院不认可的保留条款、法官有着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送达失败也是影响执行的常见因素;内地法官无法执行香港的金融资产;如果是破产人士被申请执行保单、该诉讼人必须拥有香港居留权、如果是保单、鉴于早期现金价值并不高、债务人债权人通常会安排私下协议在未来某个时间点交割保单、当下退保不一定是对债权人最优的解决方式

    有消息说:律政司将会与最高人民法院于《安排》实施当日(即2024129日)举办研讨会、邀请两地的专家进一步介绍《安排》订立的机制,加深了解《安排》的内容和作用

    此外:律政司亦十分乐意与其他有兴趣对《安排》多了解、无论是来自何地或背景的朋友、作进一步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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